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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新址带来不便员工不愿跨区上班辞职要索赔

发布时间:2021-01-08 19:02:20 阅读: 来源:尿布厂家

华龙网4月28日16时10分讯(记者 李袅)适应了原来的工作岗位和地点,遇上岗位调动或单位搬迁,有人任性旷工,也有人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单位索要补偿金。“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今(28)日,重庆市高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公司搬新家 员工不愿“跨区上班”要索赔

邓某某曾是渝北某电气公司的一名职工,上班以来其工作地点一直没发生过变动,后来其就职的子公司基于生产经营需要由原址整体搬迁至江北区鱼嘴,并为员工提供了交通车。邓某某以搬迁给其造成不便为由,一直未到搬迁至鱼嘴后的某机电公司工作。2016年8月,邓某某以某电气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某机电公司因客观原因整体搬迁,并非针对特定的劳动者,且其搬迁后的地点与邓某某原来工作的地点均在重庆主城区北部,距离并非特别遥远。虽工作地点的变化难免会给邓某某带来不便,但某机电公司整体搬迁是出于生产经营需要,邓某某应当负有一定的容忍及配合义务。

同时,该机电公司还提供了交通车,为邓某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故某机电公司调整邓某某的工作地点具有合理性,并非不当。邓某某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立,法院遂判决驳回邓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法院应综合各种因素对其合理性进行判断。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并对劳动者上班提供便利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满岗位调动 状告“东家”索赔遭拒

在公司考核中排名倒数,某公司员工文某被单位调离原来的岗位。心有不满的文某一直拒绝到新的岗位就职,也未回原工作岗位工作。公司两次书面通知其在两个工作日内回单位报到,但文某均未理会。公司便以文某连续旷工三日以上为由,解除了与文某的劳动合同。

此后,文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未予受理,遂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属于劳动者求职时应当考虑的重大因素,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能对劳动者的日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本案中,该公司未与文某协商一致将其工作地点调整到其他区域,对文某日常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存在不当,文某有权拒绝。

但文某自接到调岗通知后,既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也未回原工作岗位工作,同时也未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相应的权利,而是采取不到岗工作的消极方式对待调岗通知,且在两次接到某公司要求其回公司报到的书面函告后,仍未回公司报到,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也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该公司据此解除与文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文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依照约定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地点,劳动者采取不到岗等消极方式对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构成违法解除。

重庆法院去年受理超4万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市高法院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深刻变革,劳资双方关系的深入调整,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劳动争议案件日渐成为当前民事审判的主要案件类型。

针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呈现的新情况、新特点,重庆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坚持贯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并重的理念,既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注重维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2017年,重庆法院共受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40425件,审结36435件,结案率为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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