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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问题-【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3:13:36 阅读: 来源:尿布厂家

借贷网讯 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在计算利息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一般的来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对《合同法》实施之后发生的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借款,应不再适用该《意见》,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不再判决支付利息。

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约定的利息一般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借款期限内按照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主张利息,并无争议,但如果双方未具体约定超过期限后借款利息该如何计息的问题,在诉讼中,债权人一般要求债务人按照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起,而债务人则一般只同意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还逾期利息。笔者同意债权人的观点,因为双方虽未对到期后的利息计算做出约定,但参照银行的利息标准计算,无疑减轻了债务人赖帐不还的责任,也不符合债权人借款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债权人冒着较大的风险将钱借给他人,一般是想获取比银行利息较高一点的利息报酬,否则还不如把钱存在银行。不过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最好是约定明确,以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对于无效借款合同是否支付利息的问题,实践中一些人的观点认为借款合同无效后,一律只判决返还本金而不支付利息,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未分清双方的过错责任,无形中偏袒了有过错的一方,不符合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不符合公平原则,处理此类纠纷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第10条的规定审理案件,即借贷关系无效是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是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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